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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青区教育学会章程
    发布时间: 2026-06-10 08:32

    西青区教育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天津市西青区教育学会是由区教育专家与广大优秀教育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天津市西青区,住所设在天津市西青区。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为本区教育教学服务,开展中小幼、职业、特殊教育的教学、科研、学术交流。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积极推进素质教育,为我区的教育现代化作出贡献。

    本会党的工作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党组(党委)的具体领导。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西青区行政审批局和西青区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西青区教育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按照天津市教育学会要求组织的相关活动和本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二)普及教育科学知识,开展学术理论研究,介绍区内教育教学优秀成果及教育改革经验;    

    (三)为教育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和信息反馈;

    (四)根据会员需求,开展相关业务培训活动;

    (五)开展其他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具备较强教育科研素养的教师、拥有本区工作历练的

    骨干教师及教育行政经验丰富的领导干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天津市教育学会个人会员每年度注册一次,申请加入天津市教育学会的个人会员自动认定为本会的个人会员;本会个人会员无需单独申请和制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从事教育教学研究和教育改革,参加天津市教育学会及本会组织的各项学术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通报批评;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当年未注册天津市教育学会的个人会员视为自动退出本会。

    第十四条 本会置备会员、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监事电子名册;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电子名册;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十五条 会员退出本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被除名丧失会员资格后,其在本会相应的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的产生办法是:由本区教育系统各单位从本会个人会员中择优推荐,各单位推荐数为1名及以上,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向全体会员公示。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五)通过理事会、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每1年至少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换届的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其他会员代表大会可采用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现场和视频会议相结合等方式。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1/3以上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理事会或提议的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名称变更、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罢免理事、监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人数最多不得超过59人,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代表

    的1/3。

    理事、常务理事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为本会正式个人会员;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力;

    (四)热心学会工作,责任心强。             

    第二十一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由党建指导员任组长或副组长,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二)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拟订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换届或届中调整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召开会议选举;

    (三)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三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四)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五)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和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副秘书长,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领导本会开展各项业务工作;

    (七)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八)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九)制定财务管理、印章管理、档案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

    届。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故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会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四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3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 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

    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2;

    其中设立会长1名,副会长3名,秘书长1名。

    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由理事会(特

    殊情况下可由会员代表大会)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本会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负责人之间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

    第三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

    第三十三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自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有效的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由新任法定代表人签字,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法定代表人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至少保存3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变动情况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自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节 监事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不设立监事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本会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九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天津市西青区教育学会会员管理制度》、《天津市西青区教育学会理事会制度》、《天津市西青区教育学会监事制度》、《天津市西青区教育学会负责人管理制度》、《天津市西青区教育学会诚信自律制度》、《天津市西青区教育学会印章与文件管理制度》、《天津市西青区教育学会信息公开制度》、《天津市西青区教育学会工作人员管理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

    第四十三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或损毁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或社会组织公告平台发布遗失或损毁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补开证明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五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天津市教育学会下拨经费;
      (二)利息;
      (三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不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费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九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接受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五十六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五十七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五十八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五十九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应事先与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沟通,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自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向社会公开。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四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指导下,按照津教学会【2024】28号文件《天津市教育学会关于<关于所属区域单位会员、分支机构会费使用管理办法>的补充说明》第5条执行,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6年5月26日第十届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或与国家相关政策法规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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